近日,*ST旭藍發布了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2025年3月28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5]7號)。
經查明,東旭藍天涉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東旭藍天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遺漏;二、東旭藍天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據了解,如果證監會經過調查后最終對*ST旭藍實施行政處罰的話,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19年4月30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間買入,且在2024年7月6日后賣出或仍持有并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證券市場周刊”官網-投資者權益欄目提交姓名、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參與索賠征集活動。本次索賠征集可主張的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擬決定:一是針對東旭藍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遺漏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二是針對東旭藍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上述兩項:(一)對東旭藍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1,200萬元罰款;(二)對盧召義、王甫民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50萬元罰款;(三)對趙艷軍給予警告,并處以340萬元罰款;(四)對王正軍給予警告,并處以280萬元罰款;(五)對夏志勇、李泉年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50萬元罰款;(六)對黃志良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七)對陳巍、鄧新貴、劉軍、董辰京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八)對侯繼偉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九)對李明給予警告,并處以25萬元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ST旭藍在公告中稱: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 年修訂)第9.5.1條、第9.5.2條、第9.5.3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 ?據公開資料顯示,*ST旭藍的主營業務為光伏發電技術及設備的研發;光伏發電項目技術咨詢;光伏發電設備的制造、批發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