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朗源股份發布了關于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5〕3號)。
經查明,朗源股份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2018年12月,朗源股份收購廣東優世聯合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51%股權,將其納入合并報表范圍。2019年,為了完成業績承諾,廣東優世通過簽訂無商業實質的采購銷售合同、虛構與第三方業務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利潤,導致朗源股份2019年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分別虛增5,250.69萬元、3,494.31萬元和1,816.60萬元,分別占當期披露對應項目絕對值的9.03%、7.94%和43.02%。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20年9月25日,朗源股份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調減了廣東優世虛增的部分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利潤,但調整后朗源股份2019年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仍分別虛增3,788.09萬元、2,723.27萬元和1,125.04萬元,分別占當期披露對應項目絕對值的6.68%、6.17%和26.91%。朗源股份更正公告存在虛假記載。上述違法事實,有朗源股份相關公告、財務資料、相關合同、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據了解,如果證監會經過調查后最終對朗源股份實施行政處罰的話,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間買入,并在2023年4月27日后賣出或仍持有并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證券市場周刊”官網-投資者權益欄目提交姓名、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參與索賠征集活動。本次索賠征集可主張的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擬決定:一、對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二、對張濤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三、對戚永楙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四、對張麗娜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五、對李博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朗源股份在公告中稱:根據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9.4條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但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0.5.1條、第10.5.2條、第10.5.3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據公開資料顯示,朗源股份的主營業務為鮮果及果干果脯產品的加工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