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7月31日訊(記者 林堅)執業質量評價是激勵約束券商提升投行業務執業水平的重要方式,目前來看,現行評價體系越來越與時俱進,更加精細化。記者獲悉,《證券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執業質量評價辦法》正在修訂過程中,中證協已向券商征求意見。本次修訂旨為提高評價的科學性、適應性,更好發揮聲譽激勵約束作用。
本次修訂核心有五,其中,頗受業內關注的就是A類評選標準將有所調整,這體現在《評價辦法》第五條:
原文:協會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指導下,根據財務顧問業務執業質量評價得分高低,將納入評價范圍的證券公司劃分為A、B、C三類。原則上得分排名前20%的證券公司為A類,排名后20%的為C類,其余為B類。
修訂草案:協會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指導下,根據財務顧問業務執業質量評價得分高低,將納入評價范圍的證券公司劃分為A、B、C三類。原則上得分排名前20%且項目數在行業平均數以上的證券公司為A類,排名后20%的為C類,其余為B類。
可以看到,根據《修訂草案》,被評為A類的券商,除綜合得分應位于前20%外,還應具有較強的市場影響力,《評價辦法》第五條修訂為“原則上得分排名前20%且項目數在行業平均數以上的證券公司為A類”。
根據中證協消息,2023年券商財務顧問業務評級共41家券商獲評,A類5家、B類28家、C類8家。整體參評數量較2022年的39家新增2家,但A類減少3家,B類券商有所增多,C類數量維持不變。其中,國泰君安、中金公司、中泰證券、中信建投以及中信證券獲得A類。
完善項目質量指標、規模指標方式方法
除了A類準入門檻的修訂,本次《評價辦法》對于項目質量指標評分方法的完善也受同等關注。
根據《修訂草案》,用各個項目質量得分的平均數作為公司項目質量指標的得分,將項目撤否等終止情形在單個項目質量得分中體現,并按照交易所審核規則區分終止原因進行三檔差異化賦分。未發生終止情形的項目質量評級為A、B、C的,對應得分調整為50、40、25分,終止項目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賦40、20、0分。
具體來看,項目質量指標滿分50分,以證券交易所提供的項目執業質量評級結果和項目終止情形為依據。項目質量指標分數為所有項目得分的平均值。
未發生終止情形的項目,執業質量評級結果為A、B、C的,項目對應得分分別為50分、40分、25分。
下列情形的終止審核項目,對應得分為0分:
(一)被證監會決定不予注冊、被重組委否決;
(二)現場檢查或督導后撤回;
(三)因不符合重組條件或監管政策而撤回;
(四)因《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上證發〔2024〕50號)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深證上〔2024〕342號)第五十二條第(一)、(四)(五)(六)(七)(九)項而被終止審核。
下列情形的終止審核項目,對應得分為20分:
(一)因更換財務顧問、方案重大調整、業績或股價波動等情形而撤回;
(二)因《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上證發〔2024〕50號)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深證上〔2024〕342號)第五十二條第(三)、(八)項而被終止審核;
(三)因觸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7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證監會公告〔2023〕39號)第九條而被終止審核或注冊。
因客觀合理原因撤回的終止項目,對應得分為40分。
與此同時,業務規模指標的賦分方法和權重也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具體來看,原《評價辦法》采用分檔計分的方式,對參評公司的業務規模從高到低劃分5檔分別賦5、4、3、2、1(10、8、6、4、2)分,雖然計算方法簡單,但得分區分度不高。
為更精準體現不同公司業務規模的差異情況,新規定將業務規模按照每家公司的排名逐一賦分,使得分實現階梯式變化,避免跳躍式變動,保留分數差異但不過于懸殊。以每年參評40家公司為例,交易金額、業務凈收入得分從高到低依次為:5、4.875、4.75、……、0.375、0.25、0.125。考慮到項目數更能反映公司的業務規模和市場影響力,且業務凈收入有一定滯后性,故將項目數指標的權重由5分調整為10分,將業務凈收入指標的權重由10分調整為5分。
具體來看,項目數指標滿分10分,以評價期內證券公司被交易所受理的注冊制項目和首次披露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現金類項目的數量為依據。項目數指標得分計算公式為:10/參評公司項目數排名的名次最大值×公司項目數排名的名次。本辦法所稱排名是指按照數值從小到大排名。
交易金額指標滿分5分,以評價期內注冊制項目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首次申報稿和現金類項目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首次披露稿中的交易金額為依據,配套融資金額不計入。交易金額指標得分計算公式為:5/參評公司交易金額排名的名次最大值×公司交易金額排名的名次。
業務凈收入指標滿分5分,以上一年度證券公司年度報告中財務報表附注披露的“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凈收入—境內上市公司”金額為依據。業務凈收入指標得分計算公式為:5/參評公司業務凈收入排名的名次最大值×公司業務凈收入排名的名次。
財務顧問評價中不再評價創新情況
本次修訂還有兩項內容,一是修訂刪除業務創新指標、核準制相關表述,二是調整納入年度評價范圍的注冊制項目的時點標準。
關于表述的刪減,2023年12月發布的《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中已設置評價調整指標,主要反映證券公司發揮投行業務功能、落實專項工作、規范創新發展等情況,為避免重復評價,財務顧問評價中不再評價業務創新情況,故刪除業務創新指標相關表述。全面施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后,2024年及之后的評價不再涉及核準制項目,故刪除核準制項目相關表述。
原文:財務顧問業務執業質量評價指標由基本指標和附加指標構成。其中,基本指標滿分100分,包括項目質量指標50分、業務規模指標20分、業務管理指標10分和合規誠信指標20分;附加指標為業務創新指標,最高20分。
修訂草案:財務顧問業務執業質量評價滿分100分,包括項目質量指標50分、業務規模指標20分、業務管理指標10分和合規誠信指標20分。
原文此條刪除:業務創新指標最高得分為20分,以協會組織的專家評審結果為依據。具體評審辦法由協會另行制定。每家證券公司每年最多可申報2個創新事項。協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認定為重大創新事項的,每項加10分;認定為一般創新事項的,每項加5分;認定為非創新事項的,不加分。
關于時點的調整,調整納入年度評價范圍的注冊制項目的時點標準。考慮到已披露但未受理的項目未進入審核注冊的程序,無法對項目質量作出評級,故將納入年度評價范圍的注冊制項目由評價期內首次披露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項目調整為評價期內被交易所受理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