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①需說明前次申報IPO關注的主要問題、前次IPO申請被否或撤回的具體原因; ②涉及現場檢查或現場督導的,重點關注現場檢查或現場督導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③保薦機構質控、內核部門應當對項目終止后相關問題的整改情況予以重點關注。
財聯社2月2日訊(記者 高艷云)近日,上交所向券商發送2024年第一期發行上市審核動態,發行人再次申報IPO的核查要求被予以明確。
上交所對券商明確要求,發行人曾經向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提交IPO申報材料的,再次向上交所提交IPO申請時,保薦機構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針對性核查,并在保薦工作報告中充分說明。
一是前次申報IPO的時間、審核和注冊階段關注的主要問題、前次IPO申請被否或撤回的具體原因;
二是導致前次IPO申報撤否的相關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涉及現場檢查或現場督導的,重點關注現場檢查或現場督導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并充分分析對本次申請的影響;
三是發行人歷次變更中介機構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交所指出,保薦機構質控、內核部門應當對項目終止后相關問題的整改情況予以重點關注,督促項目組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并對保薦工作報告質量進行把關。
保薦機構23家次、保薦代表人48人次收罰單
上交所本次審核動態透露,2023年,上交所共針對24家IPO申報項目和2家再融資申報項目中發行人信息披露問題、中介機構執業問題,采取紀律處分1次(通報批評),監管措施33次(監管警示14次、口頭警示19次),發出監管工作函17次,涉及發行人12家次、保薦機構23家次、保薦代表人48人次、會計師事務所5家次、簽字會計師10人次、律師事務所3家次、簽字律師6人次。
現場督導及現場檢查情況方面,2023年,上交所共對5家主板、8家科創板首發項目,1家科創板再融資項目和1家主板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保薦業務啟動問題導向現場督導;對4家保薦機構開展了執業質量現場督導。
2023年,上交所共有3家主板、2家科創板首發項目被隨機抽取為現場檢查對象;對6家主板、1家科創板首發項目提請問題導向現場檢查。
發行承銷監管來看,日常監管方面,2023年,上交所針對發行承銷業務操作違規、新股破發、投價報告撰寫等問題,共采取口頭警示1次,發送監管工作函2份,風險提示函、問詢函21份,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9次。
專項檢查方面,2023年,上交所開展5輪發行承銷專項檢查,針對報價定價不規范、不專業等問題,共采取書面警示3次,口頭警示1次,發送監管工作函11份。
保薦機構須對IPO企業實控人核查四大項
作為影響公司實際經營管理的“關鍵少數”,針對IPO企業實際控制人相關風險,上交所要求在盡職調查過程中,保薦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對實際控制人相關風險情況予以充分關注,重點對以下事項進行核查。
一是關注實際控制人重大違法違規情況,包括最近三年內是否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是否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是否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調查等,相關事項是否對發行條件構成不利影響。
二是關注實際控制人規范運作意識情況,包括是否存在利用其控制地位導致發行人資金占用、違規擔保、關聯交易非關聯化或開展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等情形,是否影響發行人規范運作,相關問題是否已經糾正并有效整改,是否對發行人公司治理規范性以及內控制度執行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
三是關注實際控制人財務風險情況,包括是否存在大額負債及對外擔保,是否存在到期無法償還債務風險,是否曾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除發行人以外的資產所屬行業、經營狀況和資信狀況,是否存在法律糾紛或較高經營風險,相關風險資產是否與發行人存在業務和資金往來,從而可能對發行人生產經營、控制權穩定性產生不利影響。
四是關注實際控制人存在的其他負面行為,包括是否曾因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自律監管情況,是否曾違反社會公德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或嚴重負面輿情,是否已予以糾正,相關負面影響是否消除。保薦機構應當對上述事項進行充分核查,對實際控制人的誠信意識和聲譽資信等進行分析研判,并就相關問題是否對發行人控制權穩定性、公司治理規范性、生產經營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發表明確意見。
上交所指出,在發行上市申請受理后,保薦機構應當對實際控制人相關風險保持關注并履行好盡職調查責任,相關事項影響重大的,應當及時報告,并按要求更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