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ST聯合發布了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2025年3月21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西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2號)。
經查明,國旅聯合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國旅聯合與業績承諾方簽訂《利潤補償協議》,業績承諾方承諾北京新線中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國旅聯合子公司,以下簡稱新線中視)2017-2019年三年凈利潤分別不低于3,190萬元、4,150萬元和5,400萬元,若任一會計年度實際凈利潤未達到承諾凈利潤,業績承諾方需對國旅聯合進行補償。因新線中視未完成業績承諾事項,國旅聯合于2020年1月收到642.43萬元業績補償款。該業績補償款應計入2019年資產和利潤,但是國旅聯合將其計入2020年資產和利潤,導致國旅聯合2019年少計資產和利潤各642.43萬元,占2019年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3.55%;2020年多計資產和利潤各642.43萬元,占2020年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25.86%。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公司文件、財務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由此可見,對ST聯合的違法事實已經確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21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21日期間買入,并在2023年12月22日后賣出或仍持有并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證券市場周刊”官網-投資者權益欄目提交姓名、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參與索賠征集活動。本次索賠征集可主張的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一、對國旅文化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二、對曾少雄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三、對彭承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四、對石磊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ST聯合在公告中稱: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4月)》(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陳述的情況,公司股票于2025年3月17日停牌1天,2025年3月18日起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本次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未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據公開資料顯示,ST聯合的主營業務是水上運動以及海洋休閑旅游的開發運營,體育文娛特色小鎮的規劃建設,青少年體育培訓、體育器材/體育服裝貿易、互聯網營銷、商業地產IP整合營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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